目前为止,婴幼儿配方奶粉新国标征求意见稿已发布2年多,距离新国标的颁布还有多远呢?其实,在发布《关于征求婴儿配方食品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时,新国标内容已基本确定,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只是缺少一个颁布新国标的形式而已,那么,现行国标到新国标,婴幼儿奶粉标准都有哪些变化?接下来,致力于为全国14亿消费者普及奶粉消费知识的乳品之家,就来跟大家好好讲讲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国标的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官网截图)
一、婴儿配方奶粉
新标准与GB 10765-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调整范围描述
上表可知,新标准适用范围比现行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划分和明确。
(2)修改术语和定义
上表可知,新标准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为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3)调整或增加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为充分保证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和最大值。调整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以满足婴儿对该营养素的营养需求。
(4)增加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5)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上表可知,胆碱对于婴幼儿来说是必须摄入的营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新国标还明确了胆碱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以及检查方法。
(6)调整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
上表可知,附录A调整了“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内容,为了更好的满足婴幼儿身体所需营养,氨基酸整体含量都有所提高。并且建议婴儿配方食品中所含的必需和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不低于表中的推荐值。
上表可知,附录B调整了“可用于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氨基酸”内容。
(7)更新检测方法
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新标准与GB 10767-2010中适用于7~12月龄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标准范围
新标准将原有GB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两个独立标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并明确范围为7~12月龄较大婴幼儿,年龄划分更加清晰。
(2)修改术语和定义
新标准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7~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3)增加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
上表可知,对于2段奶粉,现行国标对乳糖和乳清蛋白比例均无强制要求,而新标准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相比之前更加严格。
(4)调整或增加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5)增加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6)将锰、硒、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7)修改标签部分要求
新标准:(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 ”含量的标示;(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8)增加附录A和附录B
(9)更新检测方法
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三、幼儿配方奶粉
新标准与GB 10767-2010中适用于13~36月龄的幼儿配方食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标准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13~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将原有GB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两个独立标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并明确本标准的范围为 13~36月龄幼儿,年龄划分更加清晰。
(2)增加乳糖比例要求
上表可知,为进一步提高奶粉质量,增加了乳糖的比例要求。
(3)调整或增加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4)更新检测方法
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乳品之家网站(www.rupinhome.com)总结分析:为了进一步提高奶粉质量,为了更好的满足不同阶段宝宝的营养需求,新国标将比之前更为严格。期待新国标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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